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