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不违规变道、鸣笛、停靠、使用灯光,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车窗抛物、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主动避让消防、救护等救援车辆;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礼让;
(三)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不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五)行人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交通规则,不违规乱穿马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整洁,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不得在车行道上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或作出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