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不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的车辆,不及时清理乱停放和重点区域内大面积堆压的车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