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营销、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不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放孔明灯、超出高度标准的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不在铁路、电力线路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孔明灯、风筝;

(六)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七)不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八)维护医疗场所秩序,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九)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暴力、低俗、淫秽、虚假信息,不在网上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