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及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决定不予出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和地质勘探、市政管线信息等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