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决定不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