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村内公示,报送审批时,应当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