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不得影响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相关环境秩序规定,控制音量、保持安静。

(三)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在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小区内使用电动车充电装置,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避免火灾事故。

(七)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止传染病发生。

(八)按照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保护森林资源。

(十)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十一)农村居民应当传承和发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