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