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接受旅游经营者财物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