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休闲驿站等旅游基础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旅游景区(点)、交通枢纽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应当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路标指示、医疗救治、安全救援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旅游者免费开放停车场、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