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