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以及下列要求:
(一)利用江、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利用扬州古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隋炀帝陵墓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地域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四)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依法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支持合理利用荒地、荒滩、工业遗存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