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办学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的;

(二)未均衡配置班级师资力量的;

(三)未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内教师培训经费的;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建立家长学校的。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