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布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学校、教师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学生书面作业量和作业难度的规定,布置重复性或者惩罚性作业,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者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二)违规组织考试,公布或者变相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或者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课后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集体教学或者集体补课;

(四)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或者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评优、推优活动;

(五)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或者培训活动;

(六)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