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公办学校校长、教师按照下列规定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一)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应当在当地学校之间进行交流;
(二)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满六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应当在当地学校之间进行交流;
(三)学校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进行交流,其中骨干教师交流不得低于交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四)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八月底前将交流的校长、教师名单和交流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激励以及考核等具体办法,由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