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