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信息提供主体核查,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信息提供主体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