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应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