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除通过信息提供主体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归集信息:

(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

(二)按照约定从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有偿或者无偿获取;

(三)按照约定从信息主体有偿或者无偿获取;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