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接受铁路车站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铁路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

旅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进站乘车,接受查验。拒不接受查验或者超过规定时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