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接受铁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能从事的施工、建设、经营等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铁路运输企业的答复时限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