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垛田保护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处理侵占、破坏垛田的违法行为;对巡查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水利部门应当对垛田水域淤积和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