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编制垛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垛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河道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垛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的目标任务、保护措施、保护投入以及重点保护区修复目标、具体举措、时限等内容。
垛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