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