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