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