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存量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改建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