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接收、登记,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

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审查建议中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或者处理意见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