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热费。用户逾期不支付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并事先通知用户。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