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农户,按照下列程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一)发包方自签订全部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承包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记完毕,报县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