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

(四)非常规水源的综合利用;

(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及其保障和监督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