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和决定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食品安全、交易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对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