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绿化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商品销售、食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商业的业态定位、提档升级,支持、推动示范步行街建设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的职责,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内秦淮河水质监测,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