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