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责任人未按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或者维护、修缮要求对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