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欺诈经营、强买强卖;

(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三)传播非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禁品;

(四)设局诱赌、酗酒滋事;

(五)打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携宠物、轮滑滑板进入禁入区域;

(七)擅自升放无人机、航空模具、孔明灯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