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名胜区内确定实行步行管理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步行区域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禁止、限制车辆进入的相关标志。
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以外,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步行区域。进入步行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