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无管理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和维护、修缮要求,对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在转让、出租协议中明确相关维护、修缮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