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单位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和容貌标准,并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因设施管养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管线应当采用隐蔽方式敷设,既有公用设施架空线应当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禁止擅自迁移、改造风景名胜区内的公用设施。确需迁移、改造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