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而未移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