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及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通过承包地流转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抵押权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相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