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

地表和地下结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登记。地下单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申请一并登记。

下列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批准的范围办理登记:

(一)非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位);

(二)地下商业、服务、仓储用房;

(三)地铁轨道交通工程、隧道等交通设施;

(四)非人防设施的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