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
(四)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五)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六)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