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三)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五)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六)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七)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八)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或者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