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