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转让房地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手续。
(二)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