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将全域旅游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情况,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融资服务平台,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宣传旅游企业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鼓励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