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提供协助的,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提供协助的,可以直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