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表面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